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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维荣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维荣,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8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维荣,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波,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李维荣申请执行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金19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81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波于2015年8月份起每月偿还借款4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止;由被执行人赵波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81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