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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茂裕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茂裕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494号原告丹阳市茂裕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阳光路188号39幢10号。法定代表人衡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1301、1305-1312室。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茂裕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国际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应由运输始发地上海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委托被告运输出口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赔偿纠纷,因涉及海上运输,而海上运输始发地在上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贡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