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培与张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张捷,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男,59岁,汉族,农民工,现住兴和县。被执行人张捷,男,34岁,汉族,个体,现住察右中旗。被执行人王威,男,3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培申请执行张捷、王威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记员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