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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覃东磊与李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东磊,李福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872号原告覃东磊。被告李福平。原告覃东磊诉被告李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凌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业就、梁毓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锦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东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门工程,原告于年底完工并经验收。原合同款为44000元,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门,经核算,实际总款为572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安装完毕后付总款的90%,待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清10%工程款。但至今被告只支付了3万元,余款未付清。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l、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200元及利息6120元(拖欠15个月,按信用卡透支每天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木质防火门工程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3、《请款单》,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防火门的实际数量和价款。被告李福平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证据客观表现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木质防火门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制作、运输、安装,工程数量暂按80平米算,单价550元∕平米,工程总造价暂按44000元算,工程造价如有增减须经双方签证后方有效,工程费在最后结算中按合同单价及实际安装数量增加或减少;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之20%,木门全部进场时付到合同总款的70%,安装完成后付到合同总款的90%,待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剩余10%工款。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3年底完成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双方也验收合格。2015年3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喻英峰)签字确认的《防城港市档案馆防火门请款单》上载明防火门实际数量为104平方米,总价57200元,已付款30000元,未付款27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木质防火门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安装防火门,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现被告尚有工程款27200元未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按时付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其实际损失应一般表现为其无法取得被告尚欠的27200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进行计付利息较为适宜,自双方验收合格时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付。原告主张按按信用卡透支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福平支付原告覃东磊工程款27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7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福平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33元(收费单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76×××2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友谊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锦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