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执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喜福、徐亚凤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福,徐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民执字第670-1号申请人马喜福,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宁江区。被执行人徐亚凤,女,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个体,现住扶余市。申请人马喜福与被执行人徐亚凤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宁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略。二、被告徐亚凤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喜福赔偿款40797.72元(75797.72-35000元)。三、略。四略。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徐亚凤承担1383元(1976×7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马喜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亚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2713.72元交付申请人,执行费533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