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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勇与徐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03号原告梁勇。被告徐强。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勇诉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勇负担。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