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管锡国诉刘智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锡国,刘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管锡国,男,汉族,1961年9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刘智才,男,汉族,1979年11月生,现住新疆。管锡国诉刘智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管锡国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智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刘智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管锡国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