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通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纳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南通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物业公司2楼。法定代表人:沈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燕,公司员工。被告:袁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纳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印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