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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广印、谷桂芝与荣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印,谷桂芝,荣艳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曹广印,市民。原告:谷桂芝,市民。委托代理人:朱纪国(代理以上二原告),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艳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秦绪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印、谷桂芝与被告荣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广印、谷桂芝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广印、谷桂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印、谷桂芝撤回对被告荣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一半100元,由原告曹广印、谷桂芝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