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晓辉诉孙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孙兴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4517号原告刘晓辉,男,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黄秀原,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章,男,住敖汉旗。原告刘晓辉诉被告孙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辉的委托代理人黄秀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兴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的存款。二、被告借款金额:20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四、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于2012年8月26日出具20000元借据一枚。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不存在保证、未提供担保。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息数额:未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孙兴章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未偿还属实,被告应对此借款负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兴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刘晓辉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兴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