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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叶某,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