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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腊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郭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