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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02深圳鑫利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鑫利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深圳鑫利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嘉一达工业园7栋1层。法定代表人李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卫红,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科技园1栋4楼。法定代表人ZENGZHAOHUI。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鑫利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鑫利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原告负担1146元,本院依法退回1146元。审 判 长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俊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