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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葵年与简旺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葵年,简旺文,黄长金,简煌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陈葵年,男,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旺文,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长金,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煌连,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葵年与被告简旺文、黄长金、简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葵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煌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葵年以被告简煌连未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葵年撤回对被告简煌连的起诉。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