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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4168-7。负责人林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