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佟成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佟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49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孙德顺。被执行人佟成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佟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07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佟成龙应偿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二万二千五百三十五元八角七分,利息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六元五角五分,费用一千九百三十二元三角二分,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六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佟成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佟成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07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