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光华与陈海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华,陈海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郭光华,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廉政,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萍,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华与被告陈海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光华在立案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公告费用,且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光华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