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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光华与陈海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华,陈海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郭光华,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廉政,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萍,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华与被告陈海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光华在立案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公告费用,且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光华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