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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非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立芳、马舜尧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立芳,马舜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巨非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保宽局长。被执行人张立芳,农民。被执行人马舜尧,农民。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4)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马舜尧、张立芳夫妇于2013年12月9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14年12月22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4)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马舜尧、张立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486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巨计征决字(2014)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马舜尧、张立芳夫妇于2013年12月9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决定对马舜尧、张立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48640元,缺乏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4)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彦夺审判员  夏广庚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