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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F8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九新公路九亭大街南约3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1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