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韩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韩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伟,陈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367-1号原告:延边韩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进学街。法定代表人:陈兆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伟,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被告:陈磊,男,汉族,1986年12月0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韩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韩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伟名下的位于延吉东进街xxx号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为xxxxxx,建筑面积为76.06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伟名下的位于延吉东进街xxx号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为xxxxxx,建筑面积为76.06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二、冻结担保人刘雯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延河东路水畔名居x号楼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为xxxxxx,产籍号x-x-xxx-x单元xxx,建筑面积73.41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如原告延边韩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英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