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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锡武与杨成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武,杨成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杨锡武,男,192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贤,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成生,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包志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锡武与被告杨成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锡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锡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锡武负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