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锡武与杨成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武,杨成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杨锡武,男,192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贤,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成生,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包志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锡武与被告杨成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锡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锡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锡武负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