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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889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代理人杨义禄、向文宴(实习),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罗某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