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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彬与被执行人郭玉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彬,郭玉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彬,居民。被执行人:郭玉辰,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桂彬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玉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4771.85元,负担执行费22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郭玉辰所有的鲁L×××××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全部商业保险理赔款至本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桂彬诉郭玉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