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未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艾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337号原告艾某。委托代理人刘璐瑶,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