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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葛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