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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健与王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临朐龙韵火锅城个体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学生。委托代表人刘俊民,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鹏与被上诉人陈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允厚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代理审判员  秦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