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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乔保权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保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保权(曾用名乔宝权),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15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批准逮捕,次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倪慧龙,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保权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乔保权不服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勇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乔保权及其辩护人倪慧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乔保权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荣杰审 判 员  李绍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