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宁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虎军与孙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虎军,孙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57号原告高虎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鹏,男,汉族,系高虎军父亲。被告孙亚军,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虎军诉被告孙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虎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虎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胡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