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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宁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虎军与孙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虎军,孙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57号原告高虎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鹏,男,汉族,系高虎军父亲。被告孙亚军,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虎军诉被告孙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虎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虎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胡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