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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敬章勇与黄小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敬某某。委托代理人雷骥,阆中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7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3日生育一子敬某。原、被告因婚后长期外出务工,分多聚少。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自2007年以来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不听劝解。2010年初,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但又拒不到庭。此后夫妻之间未履行任何家庭、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7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3日生育一子敬某。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发生过矛盾。自2006年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初,被告黄某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此后被告黄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证明、证人证言、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九年之久,被告黄某某亦曾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鹏人民陪审员  岳启海人民陪审员  康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