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余雪仙、洪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主要负责人:周朝晖。被执行人:余雪仙。被执行人:洪海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雪仙、洪海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3299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13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