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与张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张兰,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小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兰。第三人重庆市地产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登茂,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何迈能,所长。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因房屋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张兰以与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达成房屋拆迁协议,且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兰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兰撤回起诉;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