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洪卫申请执行孟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卫,孟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字第005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卫,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孟亚伟,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洪卫与孟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洪卫与孟亚伟已自行和解,王洪卫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亚伟所有的豫LV1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亚伟所有的豫LV1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