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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洪卫申请执行孟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卫,孟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字第005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卫,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孟亚伟,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洪卫与孟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洪卫与孟亚伟已自行和解,王洪卫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亚伟所有的豫LV1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亚伟所有的豫LV1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