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孔令才与刘化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才,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镇北苏村。被执行人刘化国,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镇北苏村。申请执行人孔令才与被执行人刘化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刘化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孔令才各项损失2567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