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明,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许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杰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