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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不服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蒿塘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湘潭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中行初字第43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负责人蒋国民,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组长,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工区金秋组新湖***号。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号(市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胡伟林,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不服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蒿塘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于2015年8月17日以“考虑支持中建仰天湖项目及昭山发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村金秋组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在强代理审判员  赵 祝代理审判员  康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