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车家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车家来,张远巧,江苏金之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4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141号。负责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加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经八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车家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车家来。被执行人张远巧。被执行人江苏金之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山街东方花园D20-2号。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地公司)、车家来、张远巧、江苏金之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金海地公司共欠交行连云港分行本金7168587.33元,于2013年6月25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于2013你那7月25日前给付本金300万元,于2013年8月25日前给付3168587.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3年4月20日止,利息、罚息共计775716.87元,复利42376.84元,2013年内4月21日之后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452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9821.5元,由金海地公司负担。三、如金海地公司任一期未能按约定履行,交行连云港分行有权自违约之日起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部分。四、车家来、张远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之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交行连云港分行对金海地公司所有的并已设置抵押的位于连云港连云开发区经八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云港连云开发区经八路八号1至11幢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7月02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金海地公司使用的位于连云港连云开发区经八路西侧连国用(2006)字第LY000004号9535.8㎡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所有的位于连云港连云开发区经八路八号1至11幢房屋委托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进行查封。因该房地产暂吧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宜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连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共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