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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学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张学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福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学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李波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