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显举诉王风新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原告徐显举诉被告王风新、许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徐显举,男,1961年1月4日生。被告王风新,男,1964年3月5日生。被告许立艳,女,1966年6月5日生。原告徐显举诉被告王风新、许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显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风新、许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显举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买船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结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风新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许立艳辩称,欠原告115000元是事实,但这笔借款包含有利息,具体本金与利息分别是多少我不知道。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率借条上约定的有。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王风新与许立艳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率为月息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2015年1月5日、原告找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支付部分利息,还有15000元利息及本金未付,二被告将原借条销毁后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今借到徐显举现金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月息2%。王风新许立艳201515号”。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推脱不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其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借条及其他有关书证予以证明,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王风新欠原告徐显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其约定月息2%,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但利息不应计算复息,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许立艳辩称借条中含有利息,原告认可15000元,对此辩称,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风新、许立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偿还原告徐显举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2015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风新、许立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徐显举2015年1月5日前的利息15000元。三、驳回原告徐显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王风新、许立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煜良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人民陪审员 万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征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