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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54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