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姚某某,,现于深圳市劳务。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池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2015年8月1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某诉称:姚某某与池某某在深圳劳务时认识,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4日生育一女池美霖。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所以婚后感情不和,池某某经常打骂姚某某。2006年,池某某外出劳务后和家里一直没有联系,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姚某某诉至法院,以与池某某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姚某某与池某某离婚,婚生女池美霖由姚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姚某某承担。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姚某某与池某某在深圳劳务时认识,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4日生育一女池美霖。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所以婚后感情不和。2006年,池某某外出劳务后与家里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现姚某某诉至法院,以与池某某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姚某某与池某某离婚,婚生女池美霖由姚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姚某某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安图县石门镇茶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池某某自2006年起离家,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姚某某与池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姚某某要求与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所生女儿池美霖随姚某某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故姚某某要求池美霖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池某某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池美霖由原告姚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姚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英姬审 判 员 奇贞花代理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