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高洁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高洁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王玉涛,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高洁,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与被告高洁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房延秋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庆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