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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高洁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高洁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王玉涛,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高洁,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与被告高洁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房延秋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庆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