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冯全虎与钮颜春、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虎,钮颜春,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冯全虎,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3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钮颜春,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1日,现住奇台县。被告:马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6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全虎诉被告钮颜春、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全虎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虎撤回对被告钮颜春、马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冯全虎自行承担。审判员  郭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