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爱侠与邓艳君、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侠,邓艳君,刘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67号原告:张爱侠,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邓艳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金生,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侠诉被告邓艳君、刘金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