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晓锋与郭芙蓉、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864-1号原告王晓锋,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左鹏,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芙蓉,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郭芙蓉,该公司总经理。(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郭芙蓉、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346375元的财产。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芙蓉、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63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