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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孔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龙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526号罪犯孔龙,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万元(已履行20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三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孔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