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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易某某,女,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牟某某申请执行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易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在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