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易某某,女,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牟某某申请执行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易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在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