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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少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靖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