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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谭金传、谭金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谭金传,谭金稳,谭金发,谭佳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镇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金传。被执行人谭金稳。被执行人谭金发。被执行人谭佳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金传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钟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你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