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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吕增奎与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增奎,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714号申请执行人:吕增奎,男。被执行人: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良,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71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银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