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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3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晓辉与朱霞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辉,朱霞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3号-2申请执行人曾晓辉,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7544。被执行人朱霞昇,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公民身份号码×××0830。关于曾晓辉诉朱霞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霞昇应向申请执行人曾晓辉赔偿126116.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朱霞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晓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8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朱霞昇的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一直未予复函。本院依法扣划了朱霞昇银行存款6068.8元,均退回申请人曾晓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扣押的赣B×××××号自卸低速货车,强制报废期为2015年7月15日,现已强制报废不能过户,因而无法处理。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来源:百度搜索“”